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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 2026-06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以下被担保人名称简称“鑫谷和”)

本次担保金额 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人民币 109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40695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64.93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 年 9 月 11 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自 2026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10 日止内办理的各项授信业务以及已签署的部分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于 2025 年 6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022225001111)(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2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5-033))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谷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900 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十届五次董事会和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鑫科材料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王锡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734399217J

成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注册地 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 233-3 号

注册资本 44403.85 万元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开发生产铜合金复合材料、新型铜合金材料、铜合金复合材料及其他有色合金材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6892.11 65631.2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9200.78 18894.44

资产净额 47691.33 46736.84

营业收入 33013.71 68554.33

净利润 954.49 1764.6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3.债务人名称: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5000 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

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鑫谷和,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 300000 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提供担保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40695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4.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5.5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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