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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55证券简称:鑫科材料公告编号:临2025-06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名称“鑫科铜业”)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6000万元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144526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人民币232425万元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62.46%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1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9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经开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建行经开区支行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8年12月29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

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6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建行经开区支行于2025年3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40670000ZGDB2025N00H)(详见公司 2025年3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5-008))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45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160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鑫科材料持股80%、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有限公司持股10%、广西扶绥同正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10%

2法定代表人王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N2JN35U成立时间2016年11月8日

注册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注册资本450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超细金属、稀

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线

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辐射

经营范围加工(限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364660.88351925.8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230530.10210285.08

资产净额134130.79141640.72

营业收入312065.12389370.07

净利润3912.456139.04(备注:上表统计口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所致。)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16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3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

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16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3242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2.4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9.69%。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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