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张晗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7月29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7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29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189,21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759%。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56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393,787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56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12,604,1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771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暨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经办律师:
张俊
张俊
张晗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