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离任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独
立董事,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于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与了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离任独立董事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汪献忠,197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鑫科材料独立董事。现任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行董事、联合创始合伙人、律师,体必康生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独立会情况董事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含通讯)席次数次数亲自参加会议的次数汪献忠8800否1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1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3次会议,其中战略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5次,
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三)关注监管动态及提升履职水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培训的要求,在公司的组织下,参加了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积极参与安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会等活动,把握最新监管导向,加强对监管规则的理解,强化合规意识,有效提高了自身履职能力。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多次沟通,听取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就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计划、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内控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机会以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电话沟通、定期索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同时,公司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保证了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调整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调整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利润实现情况和发展状况提出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为:综合考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
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变更,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服务6年,基于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经充分沟通协商聘任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经审查,本人认为: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一
3定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
(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公司债券。
本人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旨在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内控机制以有效防控套期保值业
务风险;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和利率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本人对公司2025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督促公司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化运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本人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
4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