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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5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七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2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3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4 第六章附则.................................................4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必须按照本办法履行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转借给他人; (二)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公开发行 债券募集的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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