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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55证券简称:鑫科材料公告编号:临2026-02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名称“鑫科铜业”)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2400万元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142526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人民币230425万元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61.06%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1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年3月17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芜湖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中信银行芜湖分行于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12月29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中信银行芜湖分行于2025年3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5whA0730a1)(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5-009))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25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24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鑫科材料持股80%、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有限公司持股10%、广西扶绥同正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10%

2法定代表人王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N2JN35U成立时间2016年11月8日

注册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注册资本450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超细金属、稀

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线

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辐射

经营范围加工(限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364660.88351925.8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230530.10210285.08

资产净额134130.79141640.72

营业收入312065.12389370.07

净利润3912.456139.04(备注:上表统计口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所致。)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24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3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

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24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3042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1.0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9.6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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