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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考核指标达成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3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考核指标

达成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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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持有人指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解锁指解除锁定期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考核指标

达成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0323号

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声明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

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及第一个解锁的批准和授权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及第一个解锁事项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2022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十八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八届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2年4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签署《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考核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

划第一个解锁涉及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锁定期与第一个解锁考核条件达成情况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锁定期安排及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解除解除锁定期时间解除锁定比例锁定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授予总数×35%除锁定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授予总数35%除锁定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授予总数30%除锁定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第一个解锁考核情况

1.业绩考核标准与结果

第一个解除锁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情况考核结果

以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经审计,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组织绩效利润为基数,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3.38考核通过

目标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亿元,较2021年50.03亿元同(净利润100亿)期相比增长126.61%。

个人考核指标分为:优秀、良好、合

个人绩效格、不合格四档;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2022年度业绩考核考核通过

目标的员工,应符合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指标评价均为合格及以上。

标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其他考核标准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认购股份持有人共198名,在第一个锁定期内有7名持有人存在主动离职情形。根据《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且经管理委员会审核,主动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不再具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资格,其所认购的股份不予解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目标考核通过,即

第一个解锁考核条件成就。公司本次可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91名持有人所持对应股

份给予解锁,解锁比例35%,解锁股份数量合计15654625股。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涉及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2.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考核条件成就,可解除股份锁定的人员共计

191人,解锁比例35%,解除锁定股份共计15654625股。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可

以根据《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在第一个锁定期满后,按照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对应的解锁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考核指标达成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继冯翠玺冯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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