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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5 查看全文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障董事会秘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选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1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相关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2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履职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产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

权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4证书。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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