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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11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005223000

名 称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认定部分关联方以及对部分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涉及 2020-2022 年度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 万元、2,813.70 万元、2,901.9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比分别为 1.47%、2.42%、3.06%。上述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7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2.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 2020-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产销量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关联交易有误,对多处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正。公司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 2020-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提升合规意识。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2月14日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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