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31
关联父项文号(如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发文日期2026-04-07实施日期2026-04-07历次修改记载序号时间修改内容
12026-04-07首次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债权资
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预付款项等)。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应收债权的使
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
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判定、裁定我司败诉的,应当取得已生效的人民法院
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
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5、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取得债务人受灾情况说
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6、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3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3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7、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出包方、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
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8、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应付
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9、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作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账损失;
10、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实行账销案存,建立辅助账,继续保留追索权如
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坏账损失核销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坏账损失核销程序如下:
(一)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业务部门向财务管理部提交坏账核销申请报告,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财务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
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对确认的资产损失出具坏账损失核销报告,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坏账损失核销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三)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由财务管理部按照
相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对核销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
产3%(含本数)的坏账损失;
2、若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达到上述额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相
关规定申报,财务负责人、分管副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实施。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4)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八条董事会对核销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
产3%(不含本数)但未超过5%(含本数)的坏账损失;
2、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坏账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经理办公会决策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7)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九条股东会对核销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5%(不含本数)以上的坏账损失;
2、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核销坏账损失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7)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十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价公司遵守坏账核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四条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与人员,公司可给予有关责
任人员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
经营改善或者有重组事项,应当继续追偿。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修订意见,最后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