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陆丽梅律师、曾琼(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年度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386号广晟万博城 A 塔写字楼 37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杰先生主持,会议就《年度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临时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8642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09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4月15日下午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情况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5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的报告》
10.《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向控股子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12.《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二)经核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以现场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84011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8258%;
反对199779股,弃权41600股。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83985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8240%;
反对199779股,弃权44200股。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83704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8037%;
反对210779股,弃权61300股。
4.《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384014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8261%;
反对199679股,弃权41400股。
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383461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7862%;
反对238779股,弃权57600股。
6.《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同意1383426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7837%;
反对267779股,弃权32100股。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情况的议案》
同意1383602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7963%;
反对233079股,弃权49200股。
8.《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同意1383606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7966%;
反对248279股,弃权33600股。
9.《关于公司2025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的报告》
同意13730613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0360%;
反对1294199股,弃权42200股。
10.《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1383100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7601%;
反对305079股,弃权27400股。
11.《关于向控股子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382875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7439%;
反对325879股,弃权29100股。
12.《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383561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7934%;
反对239479股,弃权46900股。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