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规定
(2026年4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
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本规定为企业参考执行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
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属于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
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关负责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2),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
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审批编号:豁免/暂缓-00X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企业)
□暂缓披露申请类型申请日期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临时公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临时公告中部分内容
□定期报告部分内容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类型
□其他:
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是□否情人名单否书面承诺保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相关业务部门分管核意见领导审核意见证券事务部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备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审批编号:豁免/暂缓-00X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
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
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
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序号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及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方式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