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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7 查看全文

*ST凯乐 --%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3-01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乐科技”)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鄂1022执75号]、《报告财产令》[(2023)鄂1022执75号]等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农商行”)、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农商行”)、湖北江

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陵农商行”)、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农商行”)与被告(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四原告申请追加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并于2022年6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公安农商行、石首农商行、江陵农商行、洪湖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娟、梅平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乐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香、被告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被告黄山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公司偿还原告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原告对公司提供抵押的

42102020006080《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549台(套)机器设备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设定的1.6亿元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科达公司持有的500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条件股被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设定的0.5亿元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黄山头公司提供质押的

5676.733吨库存基酒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设定的1亿元担保限额

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科达公司在0.8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执行通知书》[(2023)鄂1022执75号]内容如下: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

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责令你履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33000000元及利息、向湖

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

确定的债务20000000元及利息、向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

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12000000元及利息、向湖北洪湖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15000000元及利息;

2、被执行人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第1项所确认的债务在80000000元的

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

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4461元、执行费154954元。

汇款方式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公安支行

账户名称:公安县人民法院账号:623263760010246****。”三、《报告财产令》[(2023)鄂1022执75号]内容如下:“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

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若你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责令你在收到此报告令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等措施。

此令”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鄂1022执75号]、《报告财产令》

[(2023)鄂1022执75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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