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薛跃女士、王瑞林先生、刘葳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薛跃女士、王瑞林先生、刘葳先生的履职情况,以及其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等相关自查文件,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全体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股东单位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三家以上的 A 股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且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