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致: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阳光照明”)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3:30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3,609,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为截至
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02,612,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7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66人,代表股份10,997,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52,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3,109,8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5%;反对483,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本议案已获通过。
2、《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8,326,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0%;反对5,268,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6%;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议案已获通过。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166,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8%;反对428,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036,4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66%;反对483,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弃权8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79,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46%;反对483,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19%;弃权8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5%。
本议案已获通过。
5、《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并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011,1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511,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8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53,9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11%;反对511,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22%;弃权8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7%。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003,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反对518,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弃权8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46,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53%;反对518,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0%;弃权8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7%。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2,800,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81%;反对644,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043,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6%;反对644,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2%;弃权1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2%。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9,570,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7%;反对3,939,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0%;弃权9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13,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223%;反对3,939,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415%;弃权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2%。
本议案已获通过。
9、《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1陈卫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607,611,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853,8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9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9.02陈森洁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607,56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80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80%。
本议案已获通过。
9.03吴国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607,579,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821,8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9.04李阳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607,506,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749,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073%。
本议案已获通过。
9.05赵伟锋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606,664,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4,907,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66%。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1俞铁成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607,592,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835,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363%。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02饶钢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607,535,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777,8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86%。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03吴文芳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607,558,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801,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51%。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4-1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范玥宸
金如意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