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中汇
2025年度审计资质及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中汇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中汇创立于1992年,于2013年12月转制
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 601 室,首席合伙人为高峰先生。中汇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二)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汇拥有合伙人117名、注册会计师688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12名,是国内最具综合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
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
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服务的合计费用为人民币105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5年年报审计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中汇进场审计前,审阅了中汇
对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计划、相关注意事项、年报审计范围及内控审计范围等资料。
(一)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对
审计关键事项、相关建议等内容高度关注;
(二)中汇出具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与中汇
就公司2025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202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认为该所在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和职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202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完整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