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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62证券简称:北方股份公告编号:2026-039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简要内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或“甲方”)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兵工财务”或“乙方”)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交易限额每日最高存款余额300000万元每日最高贷款余额100000万元协议有效期三年不低于同期中国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存款利率范围供的挂牌平均利率贷款利率范围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兵工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经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

事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兵工财务向本公司及

1所属公司提供存贷款、委托贷款、结算、票据等金融服务业务。根据

公司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兵工财务为公司提供的良好金融服务,公司拟将《金融服务协议》中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

元调整至最高不超过30亿元,并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由于兵工财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及其所属成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与兵工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兵工财务之间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财务公司名称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非银行金融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6734U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新注册资本634000万元成立时间1997年06月04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

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经营范围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兵工财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财务)公司与企业上市公司关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截至最近一年截至最近一期

资产总额119907406956.09110233443013.41

负债总额105106507121.1095132330678.70

净资产14800899834.9915101112334.71最近一年年度最近一期

营业收入1846506596.631005654370.34

净利润635347080.09322074953.14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如有)

□首次签订

□非首次签订上一年度本年度至今年末财务公司吸收存款

10446157.87万元9443308.58万元

余额年末财务公司发放贷款

6051963.39万元6256794.81万元

余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200000.00万元200000.00万元

高存款额度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84948.48万元98014.46万元

司存款金额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98014.46万元194690.26万元

司存款金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156443.64万元194690.26万元

高存款金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0.15%-1.21%(小数点后0.15%-0.45%(小数点后款利率范围两位)两位)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100000.00万元100000.00万元

高贷款额度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0.00万元0.00万元

司贷款金额

3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0.00万元0.00万元

司贷款金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0.00万元0.00万元

高贷款金额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定价政策)

公司拟与兵工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所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要求下,提供不低于同期中国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乙方将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对甲方及所属公司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以保证甲方及所属公司资金安全。

2.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及所属公司申请,乙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及票据贴现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甲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乙方收取的贷款及票据贴现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

3.委托贷款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委托人提供资金,乙方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服务,但甲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4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

(二)款之规定。

4.结算业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乙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收取相关结算业务费用,费用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取规定。

5.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及所属公司的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甲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6.其他服务:

经甲方申请,为满足甲方业务需要,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不高于甲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甲方及所属公司在乙方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30亿元,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甲方预计未来三年内每年向乙方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5第三条甲方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

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了解并认可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内部决策和内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出现违反下列情形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上市公司具备独立性;

2.不以任何方式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

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董事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

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

4.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

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5.首次将资金存放于乙方前,已取得并审阅乙方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乙方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6.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

6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风险

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甲方利益。

第五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保障

甲方存款资金的安全。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由兵器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乙方对于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书面告知甲方,配合甲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1.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

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2.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乙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财务公司

业务范围的要求和相关禁止性规定等的情形;

5.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关于资产负债比例规定的要求;

6.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7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

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7.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8.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9.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10.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11.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12.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13.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14.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凡因执行本协议导致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将争议提交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协议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公司与兵工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兵工财务

可向公司及所属公司提供较一般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更为方便

及高效的金融服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对公司的影响:上述交易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服务价格遵

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决策程序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股份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占山、沈磊、郭海全、侯文瑞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与兵工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公司独立董

9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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