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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案予以搁置。

第四章决策程序

1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要求召开的;

(二)召集人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的。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部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2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必要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列席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的议题及议程;

(四)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记录人员姓名;

(七)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3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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