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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公司战略规划主管部门和股权投资主

管部门协调安排,组织专门会议、工作协调与联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研究公司的年度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1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融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

(六)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拥有向董事会提案权,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上报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各委员应当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及时通知委员会,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委员必须亲自出席,不得委托。

第十二条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或不允许委托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讨论所议事项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相关部门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参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

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条件允许时应附会议所议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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