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ST景谷: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ST景谷 --%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6-02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谷林业”)及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包括本金148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影响将以法院生效判决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收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

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发来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将汇银木业原定于2026年3月到期的合计人民币14825万元贷款于2025年11月2日提前到期。详情可见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2026年1月,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碑店法院”)

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沧州银行因汇银木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景谷林业为被告向高碑店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经公司向汇银木业核实,汇银木业收到高碑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684民7769号),高碑店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汇银木业51%股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公司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6年 1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高碑店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冀0684民初

7769号),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与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借字第03300001号

/03300002号/03300003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发放贷款,被告亦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对欠付的借款本息,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唐县九森木业等偿还的利息应予扣除。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唐县经济开发区、唐王路西侧抵押的一般厂房及工

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0003919号]以及坐落于唐县唐

王公路路西、纬三路南侧、纬四路北侧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22)唐县

不动产权第0002115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已成立,原告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

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崔会军、王兰存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经查,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订主体,借款人是唐县汇银公司,担保方式为被告崔会军、王兰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唐县汇银公司以自有不

动产和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云南景谷公司不是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关于原、被告协商的过程,该录音的背景是,原告拟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被告协商增加担保方案,但最终协商未果。对代付函表达的仅是代汇银公司支付案涉借款本金还款835万元,无担保之意,仅是一般性的受托代付,代付范围仅限该

835万元且已经代付完毕,不能认定该代付行为系对全部贷款本息的担保责任。关于股权转让效力,景谷公司向周投公司转让汇银股权是景谷公司和周投公司

之间的合意,转让主体并非汇银木业公司,系云南景谷公司处理公司事务行为,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其转让行为无效。原告如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可在损失确定后另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

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合同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3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9215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0月20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

日止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其中已还利息357081.25元予以扣除,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

二、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对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名下坐落于唐县经济开发区、唐王路西侧抵押的一般厂房及工业用地[不动产权

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0003919号]以及坐落于唐县唐王公路路西、纬

三路南侧、纬四路北侧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211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合同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300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0月20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

止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其中已还利息77500元予以扣除,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

四、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合同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30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610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0月20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

止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其中已还利息139887.50元予以扣除,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

五、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对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保全保险费1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公告费650元;

七、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崔会军、王兰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影响,将以法院生效判决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转让所持汇银木业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汇银木业被剥离,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作为本次案件被告之一,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