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独董意见2022-8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资料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基于二级市场情况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
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股份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95亿元(均包含本数),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赵家仪、杨立荣、周华俐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