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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自:国电南自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2026年3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已经2026年3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1—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

—2—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计划审批、申请使用、检查评价的步骤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向财务资产部报送下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表,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控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3—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资金审批、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支出,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严格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和投资进度等;按月编制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评价报告,通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

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4—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如确定不再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公司战略规划部对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原因分析,对改变的原因、新项目的选定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战略规划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变更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内容。总经理认为确需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应向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董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决定进行变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报股东会进行审议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募投项目投资完成后须通过审计,由项目负责人

向财务资产部提出决算报告和验收申请,财务资产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形成验收报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报送公司董事会。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6—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变更以及募投项目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2025年4月23日审议通过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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