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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自:国电南自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已经2025年12月8日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强监督、控风险、促合规、保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和

本单位有关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的领—1—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分管内部审计,协管领导协助管理审计工作。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公司根据需要在所属单位相关监督部门设置专(兼)

职审计监督岗位,以对接公司审计部并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和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

作机制和审计制度,并监督评价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

—2—(二)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按要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三)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打造专业化的内部审计队伍等;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3—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

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审计部权限如下: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绩效目标完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各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绩效目标完成、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经批准,有权予—4—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被

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

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严格录用标准,配置与审计业务相适应

的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差异化的内部

审计考核体系,被审计对象不参与对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报上级单位审计部备案。

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负

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

—5—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

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

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推动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对贯彻落实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上级单位及公司决策部署、绩效目标完成、

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内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年度战略和经营目标,结合外部形势

和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包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其中,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落实审计质量管控要求,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落实审计监督的时效性要求,对未列入

审计项目计划的国企改革、提质增效、内控体系评价等事项开展日常审计监督。

—6—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重要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

内部管理需要组成审计组,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审前准备。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运

用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审核、审理,对审计报告修改完善后向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核实后审计结果一并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结果,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后,将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下达至审计对象。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或后续审计,对审计意见的落实及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

相关审计报告和信息资料。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7—件和重大风险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权责清单中须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审计事项,党委必须前置研究讨论。有关审计事项提交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前,审计部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再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提请相关领导主持,纪检、人资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参加,主要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协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动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坚持科技强审,加快推动审计信息化建

设与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所需经费,包括向社会购买的审计服务费,应当按规定列入公司及相关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对

问题整改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按问—8—题逐条制定、细化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任务目标,在整改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流程,规范业务管理,并按规定报告整改情况。

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问题负有监督

管理责任,应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应研究完善整改标准,评价整改结果。

第三十二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施验收销号,按照“谁审计、谁验收”的原则,对已完成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对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开展专项督办。

第三十三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

察、巡视巡察、人力资源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为企业挽回重

大损失等行为的部门和审计人员,经批准,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于未按公司审计制度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重要整改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9—成整改的或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审计部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将向相关单位印发提示函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按程序约谈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或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

—10—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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