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已经2026年3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省证
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第五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以下简称“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2—2009年3月10日审议通过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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