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NANJING)LAWFIRM
关于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2025)第【0718】号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紫东国际创意园A1幢3层Tel:(+8625)68756868www.deheng.com.cn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2025)第【0718】号
致;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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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国电南自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5、本所律师仅就《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电南自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电南自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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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信息披露
1、202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2,864股;1名预留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9,920股。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于2025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满45日,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因上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调离后的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侯宇因上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9.92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因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熟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级为C,公司拟将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2,864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7人,合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784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15,870,778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号:B885875239),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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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2,78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7月25日完成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16,093,562股减少至1,015,870,778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减少股份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 (股) 比例(%) 数量 (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350,767 0.53% 222,784 5,127,983 0.5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10,742,795 99.47% 0 1,010,742,795 99.50%
总计 1,016,093,562 100.00% 222,784 1,015,870,778 100.00%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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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编号德和衡证律(2025)第【0718】号)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7月22日出具,正本四份,无副本。
北京德(南京)行务所
负责人:张艳
夏恋
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