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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自:国电南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2026年3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公共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1—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

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通交流的方式要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的所有公告应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2—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意识;

(二)尊重并善待投资者,培养诚实守信的股权文化;

(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

—4—(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任职要求:

(一)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

1.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有高

度的责任心,自律性强、工作热情、办事严谨;

2.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证券、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

—5—基本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必须受到公司高层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会议,

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由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4.应当得到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熟悉证券市场及本公司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水准。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6—(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7—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8—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9—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中证 A500 指数样本公司”“沪深300指数样本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六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10—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11—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12—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 13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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