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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赣粤高速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12 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需由董事会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1/2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1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战略规

划、重大投资或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筹备委员会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均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本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就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在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

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咨询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

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

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公司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获取资料。

第四章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按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议书;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的

意向计划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

提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归档。

3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

主任委员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讨论事项的投票意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

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因故

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决定,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和

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充分研究与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4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现场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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