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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赣粤高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12 查看全文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管理中心、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可能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各子公司、直属单位,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照各自的资产规模、本制度规定的报

1告标准以及公司要求,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重大风

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交易,且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

2一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关联交易事项

3(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交易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1.超出年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八条日常交易事项

4(一)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交易为日常交

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合同金额超过1亿

元或者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抵押、质押、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八)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十二)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关于金额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计提资产减值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6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关于金额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三)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8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承诺事项;

(九)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或

者发生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负面影响事项;

(十三)公司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十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更新;

(十五)制定和调整薪酬体系(含福利待遇),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执行情况;

(十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管理

第十三条在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

定的情形、事项时,依照本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在知悉该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如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还应当在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天,以书面形式

9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详细材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

对外进行宣传所采用的稿件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10第十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重大信息知情人

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规定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不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如在除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载体以外的媒体上发现关于公司的重大信息时,有义务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督促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加以合理解释。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视情况向其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11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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