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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赣粤高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12 查看全文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自身外还包

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以及上述机构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坚持公平披露原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

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3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加强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沟通与交流,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其他媒体上转载的与公告有关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

4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5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6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7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8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9(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10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应披露信息的收集、编制和初审,并执行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对外报送手续和存档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公司股

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持日常联系,及时、准确地贯彻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监

11管要求,并负责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宣传和解释。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

12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

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或拟发生涉及本公司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有义务接受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问询,指派专人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13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是

该部门、公司、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效地管理、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公司规定格式及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在发生或拟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有义务

14在知悉该重大事项的当天将该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紧急情况下,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当先以口头通知形式进行通报,并在1天内完成书面报送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

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履行必要的答复和披露程序,并视情况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阅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二)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予以审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三)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

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会签;

2.董事会秘书审查通过后,会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阅;

153.涉及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应提交总经理审

批、由董事长签发;涉及监事会决议的,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4.董事会秘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5.董事会办公室将临时报告文稿抄送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涉及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需要进行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事件发生或拟发生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会签;

3.董事会秘书审查通过后,会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阅;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批、由

董事长签发;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5.董事会秘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6.董事会办公室将临时报告文稿抄送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涉及以下情形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报送证券交

易所公告:

1.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3.其他依法可以直接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情形。

16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财务信息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披

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及结果将根据相关法规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自

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并报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调整事项及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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