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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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视频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下午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
10月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069855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383%。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1393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45%;
反对4625438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16%;弃权30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1393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45%;
反对4649318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02%;弃权66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1393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45%;
反对4649318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02%;弃权66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1223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32%;
反对4651018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6%;弃权66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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