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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赣粤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1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倡导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股东利益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告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2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3(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度要求以及主

流媒体高度关注时,召开各类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风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以及媒体说明会;

(四)电话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

资者可通过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五)互联网交流:公司通过公司网站(邮箱)、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

(六)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七)现场参观: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八)路演;

4(九)邮寄资料: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

向服务对象邮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说明材料、路演材料、公司宣传材料等;

(十)媒体采访或报道: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实施重

大事项时,接受或邀请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的所有公告应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投资者应以上述指定网站与公告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5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1名独立董事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6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参

与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指派专人负责按时查看在上证 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涉及已披露事项的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通过上证 e互动网络平台上的公司专网与广大投资

者进行全面、有效、及时的沟通和交流,为其了解公司提供充足的资讯和便利的渠道。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7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解读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

(三)沟通与接待:举办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

受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制定

有关来访人员的接待管理办法,按程序、有步骤的做好监管部门、中介机构、中小投资者、媒体的来访接待事宜;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8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根据需要可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在指定网站与媒体披露后,公司应及时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中披露相关制度、公告,同时刊登投资者关心的基本信息、方便投资者了解、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议案,供决策层参考;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每天的宣传报道。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上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9(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针对无法及时回复的重要问题或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应及时反馈至公司管理层及经营部门的相关人员,并负责跟踪该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预约制度,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10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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