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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赣粤高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和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经董事会表决,1/2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协助提名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及相关文档的整理、归档等工

1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2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置程序。参加提名委员会的党组织委员,应当按照党组织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和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得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至少提前3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

3表达其对提名人员的投票意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

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因故

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决定,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现场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4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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