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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信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3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3字0529第0409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3字0529第0409号

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受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吴涵律师、任建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

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

2023年5月29日上午10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

口路甲18号航天信息园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天晖女士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9:25,

9:30-11:30及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决定于2023年5月

2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3年5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9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12116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2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91032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8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083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9%。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5月9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该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该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11572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反对4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11572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反对4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11573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反对48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885214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06%;反对12084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8%;弃权1481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11573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反对48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7012568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1%;反对488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弃权53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11626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48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7017818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8%;反对487700

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7%;弃权2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11626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4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7017818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8%;反对49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18473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505%;反对17642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北京航天爱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机电工程总

体设计部、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航天科

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847342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505%;反对176423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49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审议《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17681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578%;反对18434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北京航天爱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机电工程总

体设计部、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航天科

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768151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578%;反对1843426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422%;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35625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2%;反对4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北京航天爱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

部、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航天科工海鹰

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562578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2%;反对49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8%;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911573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反对48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7012568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1%;反对488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弃权53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除第9项议案外,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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