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履行登记并内部审核程序后,豁免按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
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
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
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四)资产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并维护规定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
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
息管理规定并维护规定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
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
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资产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便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并负责履行披露程序;
(三)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汇总各部门、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
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六)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规定,并设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
(七)为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义务所必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有义务配合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为各自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按照《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
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外传递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编制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资产证券部应会同财务部,尽快拟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时间表,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根据定期报告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完成定期报告草稿。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审阅定期报告的相关章节。
(二)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完成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如审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或疑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尽快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回答或修改。
(三)发布报告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由资产证券部提交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本规定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联系沟通、汇集信息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了解或知悉本规定所述须以
临时报告方式披露的重大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资产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编制报告
就拟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资产证券部按照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写临时报告,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编写。
(三)审核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四)发布报告
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后,由董事长予以签发,由资产证券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本规定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
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
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
否涉及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资产证券部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资产证券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
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与其所在公司相关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应遵守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不能确信有
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产证券部报告并确认。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事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定期进行自查。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资产证券部负责整理和归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归集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及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资产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档案文件由资产证券部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按照《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本规定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擅自对外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的轻重,可给予批评、通报或扣发薪资和奖金的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情节恶劣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原《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