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12982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上海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12982号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实业”)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5年7月15日止《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开开实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开开实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开开实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开开实业公司截至2025年7月15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开开实业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公司截至2025年7月15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J91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51,9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8,984,235.05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3,494,204.02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55,490,031.0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7月8日全部到位,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5)第12550号及上会师报字(2025)第12551号”验资报告和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相关费用(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113.93万元。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不含税) 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不含税) 1 审计及验资费 14.15 14.15 2 律师费及其他 99.78 99.78 合计 113.93 113.93 每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