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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洁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01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2年8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2年8月31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2年8月3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2年8月31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

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股份1757734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59%。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年8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1349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37.897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股份408334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80%。

3.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2法律意见书

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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