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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1甲方: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2221室

乙方: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桥路1488号3号楼

鉴于:

(1)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原名“上海纺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12月12日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批准成立,系为东方国际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经营下列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

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2)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创业”)是东方国际集团控股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东方创业及其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各附属企业”)均为东方国际集团的成员单位。

为保证财务公司和东方创业的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正常进行,维护东方创业全体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一、业务内容

财务公司为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本外币金融服务。

1、存款业务: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计不超过东方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50%。

2、贷款业务: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的每日最高

未偿还贷款及票据贴现业务余额(含利息)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计不超过东方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总额的50%。

3、其他金融业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上市

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要,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类业务、外汇业务、清算业务、咨询顾问类等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每年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业务原则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承诺吸收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亦不低于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且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第三方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同时,东方创业并无任何强制性义务须将其自有资金存款至财务公司。

32、贷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财务公司承诺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亦不高于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财务公司

向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其他金融服务:除存款和贷款服务外,财务公司承诺向东方创

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当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有),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的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担保事项,

依照各主体之间就借款、担保所签订的具体合同确定。

5、财务公司承诺从未并且今后也将不会要求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

业向其提供任何非商业性的利益和优惠条件。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均须恪守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定,如出现违约事件,则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四、争议的解决

由于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4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双方均同

意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由财务公司与东方创业签署,但其效力及与双方存在交

易的各附属企业。

2、本协议有效期自东方创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年止。本协议

有效期届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下,本协议将继续续展,并经东方创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直至财务公司或东方创业给予对方提前三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为止。

3、本协议于东方创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财务公司和东方创

业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正式生效。

4、本协议下不涉及具体的费用问题,以双方另行签订的业务协议为准。

5、本协议全部取代甲、乙双方之前所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协议、合同、条款、条件或承诺。关于金融服务事宜的全部约定圴以本协议为准。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金融服务内容的条款、协议、合同随即终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5甲方: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章)

签署日:年月日

乙方: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章)

签署日: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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