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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05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6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效率与公平

兼顾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有效激励,严格约束;业绩挂钩,同向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依照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集团)与国资的监管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4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津贴金额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工作费用,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内部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主要职务或岗位确定薪酬方案。

第十三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入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调整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年度或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中长期激励收入递延和锁定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4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职天数进行计算和发放。

第二十条薪酬标准应为公司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作

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东方国际集团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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