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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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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

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

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

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创新发展、公司治理、人才培养、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

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在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

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

的ESG治理架构,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ESG管理机制,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ESG治理结构是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ESG

执行机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具体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 战略委员会下设ESG执行机构,负责ESG相关工作的统筹沟

通及执行,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履行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ESG执行机构包括ESG领导小组和ESG工作小组,ESG领导小组由公司管理层组成,ESG工作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及ESG联络人、各子公司主要领导和ESG联络人组成;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ESG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及ESG信息

披露的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子公司为配合、执行单位。

(五) 各家子公司应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ESG工作体系及信息收集机制,并指定ESG负责人及联络人。第十五条 ESG工作各方职责

(一) 公司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决定公司

ESG发展方向、战略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ESG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公司ESG报告和ESG重大事项。

(二)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ESG发展方向、战略和目标、管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ESG日常工作开展和ESG报告编制,就公司发展战略与ESG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ESG执行机构(ESG领导小组和ESG工作小组)是ESG工作的

执行、落实机构,贯彻落实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负责拟定ESG制度文件、相关议题、收集汇编ESG信息、编制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

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根据ESG工作要求,定期完成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并需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可比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

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并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员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

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种族、民族、肤色、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因素,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

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审查机制,在合作前核查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合作中监控侵权风险、合作后将知识产权合规情况作为续期依据。切实保障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所提供的各类产品或服务不仅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且已通过国家指定质检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规认证,相关认证文件应妥善留存备查,保障产品与服务的合规性及可靠性。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程序,以严格防范并监控公司及

其职工与客户、供应商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与客户的个人信息,在未获得信息主体授权或非为执行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或转售该信息牟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

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

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

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

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

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九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ESG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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