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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东方创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6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文档信息

制度编号: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04】生效日期:2025年【】月【】日制度类型:Ⅰ类制度

解释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版次:02版页数:5

制定人: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人:董事会批准人:股东会

□传阅√阅后执行并存档□保密保密等级:公开版本记录版本号版本日期说明文件名

2021-012021年8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

2025-012025年6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1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审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上述职责的具体内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形成审议

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3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4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规定等披

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年度履职情况以及专项意见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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