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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5-04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一审判决金额:72769258.47元;

*二审判决金额:63661172.47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工程款项已按一审判决结果进行财务处理,二审判决使得公司应付账款减少,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影响公司净利润增加。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

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中央”)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建三局提起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房产”)分别被列为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2年9月23日临2022-031公告)。

2023年4月25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3年4月25日临2023-010公告)。

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1877号,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1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5-044的临2024-039公告)。

2024年10月16日,宿迁中央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完成上诉费缴纳,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42公告)。

2024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中建三局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修正)第177条相关之规定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43公告)。

2025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

苏民终1588号。

二、公司诉讼结果情况

2025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

苏民终1588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

第三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为: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

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共计63661172.47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63661172.47元本金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06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52068.00元:由

2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5-044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141.00元、由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

场有限公司负担449927.00元;鉴定费359530.00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454.00元、由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248076.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44.89元,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6253.92元(已预交45503.00元,多预交19249.08元由本院退还),由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30190.97元(已预交130335.32元,多预交

144.35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工程款项已按一审判决结果进行财务处理,二审判决使得公司应付账款减少,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影响公司净利润增加。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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