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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新材: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及所承担风险相匹配,实现责、权、利统一;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经营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对标;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防范短期经营行为;

(四)薪酬与考核、奖惩结果挂钩,建立健全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决策失误等负有责任的,公司有权追回相关薪酬及激励收入,责任不因离职、退休而免除;

(五)薪酬标准、考核依据、决策程序及支付情况公开、公

正、透明,严格执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充分披露。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若公司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

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应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仍应适用本制度其他规定;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股

东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根据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包含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以

及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个人贡献度所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完成情况综合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以绩效评价为确定与支付的依据,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后予以支付。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在发放时依法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并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一)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二)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按以下规定结算并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实际任职时间据实结算;

(二)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实际任职时间按比例计算,并按照公司绩效薪酬相关规定予以发放;

(三)离任时存在未决事项(如未完成考核、未决审计等)的,相关薪酬暂缓发放,待事项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或被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重新考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及其它激励收入,并追回已发放的超额部分。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绩效薪酬及其它激励收入进行相应处理:

(一)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对未能勤勉尽职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及其它激励收入停止支付;对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及其它激励收入部分或全额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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