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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继续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82证券简称:南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04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继续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于2026年度内继续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存贷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业务,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50亿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会上放弃行使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于2026年度内继续与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业务。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下同),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50亿元。

二、关联人介绍

1、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1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注册资本:人民币48934796573元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东情况:中信银行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资产总额为95327.22亿元、负债总额为87253.57亿元、净资产为8073.6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91.53%。2024年1-12月,中信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136.46亿元、净利润685.76亿元。(合并口径)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信银行资产总额为98981.28亿元、负债总额为90559.36亿元、净资产为8421.9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91.49%。2025年1-9月,中信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565.98亿元、净利润533.91亿元。(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中信银行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中信银行为

2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中信银行业务开展正常,经营和效益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

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中信银行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

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中信银行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

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下的其他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费用上限,亦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3、结算服务

(1)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中信银行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中信银行将根据公司的需求,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中信银行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

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与中信银行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中信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形成依赖。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继续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如下事项:

4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26年度内继续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综合授

信、结算等金融业务。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50亿元。

2、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在规定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决策相关事项。

关联董事杨峰、郭家骅、王海勇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该议案已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会上放弃行使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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