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6年3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和促进内部审计作用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开展内控审计、工程审计、信息安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当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指导方针
和“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注重效率”的工作原则,不断推动内部审计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及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及对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控股但实际行使管理权的子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与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落
实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1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本单位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定期与总审计师进行沟通并汇报工作。并向总审计师提交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等。
总审计师对审计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审计部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子公司审计业务由公司审计部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审计人
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规模较大的子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审计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
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后续教育,鼓励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与职业相关的专业资格,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教育及培训,培训计划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2第十五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对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内部审计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按照公司董事会要求拟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或者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被审计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被审计单位重点的技改、大修项目的立项、预(概)算、工程合同、资金使用、决算及竣工等进行审计,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抽查复审。
(十一)负责建设和运用审计信息系统,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预警,并开展相应数字化审计工作。
(十二)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发现问题和重要审计结果,督促被审计单位
整改闭环,保证审计成果有效利用。
(十三)根据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并上报有关资料,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协同上级或同级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3(十四)根据公司及所属单位工作需要,提供审计咨询和赋能服务。
(十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
内控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八)负责完成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第十七条审计部可以通过日常管理渠道(包括信息系统)获取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审计部可以列席本单位有关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措施、研究战略发
展规划、重要业务计划执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会议。
第十九条根据日常审计监督需要,在履行审批程序、不违反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审计部可以接入本单位、所属单位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按照共享机制获取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实
物、信息等资料。
(二)要求承诺权: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权:在审计过程中可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4(四)知晓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审计部可以受理单位内部的舞弊投诉。
(五)调查取证权:在审计过程中可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封存资料、资产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单位和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批准,可对资料、资产等予以暂时封存。
(七)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舞弊或者导致严重经济损
失的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
(八)建议权: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或对审计过程中的
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每年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随意调整审计计划。
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以风险为导向,保证必要的审计覆盖和频率,考虑董事会关注的管控重点,并评估和统筹所需内部审计资源。
第二十二条审计前准备
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委派审计工作组长,成立审计工作组,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和人员分工,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5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抽样等方式,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工作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限定时间内及时回复,逾期视为无异议。
在审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重大舞弊或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除有保密要求的审计项目外,现场审计期间,审计工作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
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时汇总审计结果和编制审计报告,并就报告相关内容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复核,报总审计师和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根据职责分工督
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并可以通过后续审计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
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落实整改,并定期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6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本单位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
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七章审计质量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明确具体业务的审计重点、方法和程序,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充分利用内外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成果,避免不
必要的重复工作,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坚持科技强审理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大数据审计能力,加强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的结合,落实“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模式要求。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审计
部可责令被审单位限期改正,并建议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薄、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7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工作承担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
(二)发表虚假审计意见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和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的。
(五)存在不廉洁行为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突出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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