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浙五律(钱水)意第[1]号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江雨茗、彭晓克(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钱江水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钱江水利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09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6日上午9:30分在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一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332,949,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0,824,898股的59.3677%;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64名,所持股份共计5,079,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0,824,898 股的0.9058%。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钱江水利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了3项议案,具体为:
1、审议《关于参股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审议《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1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3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已在《通知》中予以披露。本次股东会现场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3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提供。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参股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18,468,454股,反对818,921股,弃权92,2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5846%,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22,786,402股,反对799,541股,弃权152,2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2308%,表决结果为通过。
3、《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37,144,057股,反对788,741股,弃权 96,1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7382%,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缪渭川
经办律师:
江雨茗
经办律师:
彭晓克
2026年0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