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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钱江水利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_202605122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 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楼 9-12层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7006666传真:0571-87006661

网址:www.zjblf.com

二〇二六年五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吴海珍、闵未若雁(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钱江水利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钱江水利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04月1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上午9:30分在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3名,持有公司股份数349966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0824898股的62.40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32940378股,占公司总股本560824898股的

59.3662%;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56名,所

持股份共计17025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0824898股的3.0358%。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钱江水利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了7项议案,具体为:

1、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审议《关于兼任公司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基本年薪及绩效考核的方案》;

5、审议《关于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及有关报酬的议案》;

6.0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王东全

6.02陆林海

6.03王春蕾

6.04王天强

6.05夏善辉

6.06李伟

6.07王珂

7.0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乔祥国

7.02戴文标

7.03王靖华

7.04赵宇恒

上述议案1、2、3、4、5、6、7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已在《通知》中予以披露。本次股东会现场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内容相符,符合法

3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7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第3、5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提供。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6102881股,反对1333193股,弃权125300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0386%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同意336102881股,反对1333193股,弃权125300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0386%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36126441股,反对1280893股,弃权1255882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045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6363股,反对1280893股,弃权1255882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146%。

(4)《关于兼任公司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基本年薪及绩效考核的方案》;

同意335786541股,反对1637893股,弃权12541720股,同意股数占出

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5.9482%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及有关报酬的议案》;

同意336096341股,反对1351533股,弃权125182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036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6263股,反对1351533股,弃权125182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378%。

2、累积投票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王东全

同意334694791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6363%,表决结果为通过。

6.02陆林海

同意334643779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6217%,表决结果为通过。

6.03王春蕾

同意334840749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6780%,表决结果为通过。

6.04王天强

同意33493586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7052%,表决结果为通过。

6.05夏善辉

同意33458858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6059%,表决结果为通过。

6.06李伟

同意334642177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6212%,表决

5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果为通过。

6.07王珂

同意334955665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7108%,表决结果为通过。

7.0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乔祥国

同意334650768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6237%,表决结果为通过。

7.02戴文标

同意334686065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6338%,表决结果为通过。

7.03王靖华

同意33470016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6378%,表决结果为通过。

7.04赵宇恒

同意33517074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5.7723%,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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