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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8月修订)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股份.................................................4

第一节股份发行...............................................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股份转让...............................................8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9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9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3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5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18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0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23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7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34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34

第二节董事会...............................................41

第三节独立董事..............................................47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51

第六章公司党组织.............................................54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问制度.......................................................5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9

第二节内部审计..............................................6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3

第四节法律顾问制度............................................64

第九章通知、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64

第一节通知................................................64

第二节公告................................................65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65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6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6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6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71

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政发【1998】266号)文的批准,由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等联合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255815X4。

第三条公司于2000年9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并于2000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QIANJIANG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邮政编码:

310013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824898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2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公司在保持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同时还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力发电,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陆地管道运输;海底管道运输;居

民日常生活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

水淡化处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

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劳

3务分包;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用石加工;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检验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水资源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4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为20033万元人民币,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由发起人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李国祥等发起设立。设立时上述发起人分别持有6033万股、5767万股、4399万股、3801万股和33万股。

2000年9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社会公

众发行新股8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8533万元。

2014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3月2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6766575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52995758元。

2024年8月16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每10股送

4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94194061股。

2024年9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93号)。2024年12月12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6663083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60824898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60824898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5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6(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7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8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9(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复制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10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11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13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14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标明的净资产10%以上的委托理财、担保事项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20%以上的对外投资、抵押或质

押资产、资金融入或借出等交易事项。

15(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查批准总标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符合本章程规定要求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16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上述第(三)、第(五)、第(六)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

员会、独立董事提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根据有关规则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18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9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20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21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22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23(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24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一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且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25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26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27(八)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而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28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除该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提名及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29(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和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声明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六)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在会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七)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30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需遵守以下规则:

1、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开投向数个同类别的候选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该类别的总票数。

2、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数至少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3、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

确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31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改变,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前述股东代表中至少应有一人为非控股股东,且该非控股股东应尽可能从出席股东会的小股东中产生。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32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33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34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选聘程序:

(一)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查合格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和表决。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认为董事候选人资

料不足时,应当要求提名人补足,而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提

35名人的提名;认为某董事候选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时,应

当有明确和充分的理由并辅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同时书面告知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声明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36(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37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七)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38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

39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

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要求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撤销该有关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该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是指其所任

职务为该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如果公司有关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

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并声明公

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通知所列内容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应视为有关董事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董事报酬的

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

第一百十一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

40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十四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独立董事四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十五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41(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投

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六)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听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并对当年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42(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是:对外投资: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以内;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抵押或质押资产:资产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委托理财:投资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资金融入或借出权限:资

金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关联交易:

交易总标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对外担43保: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涉及

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召集董事开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日(不含会议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4(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45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举手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性保管。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46(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以及虽未参与表决但事后得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后未公开明确表示反对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7(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48(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9(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上市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50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1(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可持续

52发展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议,实现公司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3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有关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

党委成员若干名。经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董事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照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

内法规和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54(2)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

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直接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委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4)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5)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五名,必要时可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除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5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总经理任期届满时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56(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为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有权决定以下事项,公司经理层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对外投资权限为: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以内;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为: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

(三)抵押或质押资产权限为: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

(四)资金融入、借出权限为:资金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

57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总经理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58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独立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应分别以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身份作出。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59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60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

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

61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

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62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

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63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节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一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九章通知、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64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书面以邮

件、传真、专人送出方式进行,情况紧急时以电话或口头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具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65务。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66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7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68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69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70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71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72(四)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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