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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建设: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2024年修订)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3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5

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10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l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

3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三)公司董事会中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选举:

(一)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4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更换: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5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6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7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8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时,应设置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环节,中小股东可通过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向独立董事进行提问。就公司中小股东于“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中集中问询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并向公司核实,督促公司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9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充分、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10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11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如无特别定义,本制度其他用语具有与《公司章程》中的相同用语相同之含义。

第三十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在制度修改前,可直接按照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可根据本制度内

容制订及修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与独立董

事相关的制度,并负责审议批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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