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宋航)
任职期内,我作为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深度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本人于2025年11月任职期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现将任职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宋航,男,1978年出生,研究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专业教授。曾任光大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讲师、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1月至2025年11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任职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任职
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宋航 7 7 3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内,我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8次(其中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5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3次)。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在财务会计领域的专业特长和经验,为公司决策提供专业支持。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始终保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严格落实独立董事在审计监督方面的各项职责。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开展持续监督,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意见与改进方向;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内控体系不断完善与有效执行。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我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中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听取了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及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等事项的汇报,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及措施。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内,我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已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
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任职期内,我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我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此外,我也及时向公司核实可能会重大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事项。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任职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对任职期内的关联交易议案充分进行了审阅和必要的问询了解,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
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内,公司不涉及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作为财务专业人士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我对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并就其中的变化与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相应会计期间的财务、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作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我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落实新《公司法》、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根据新《公司法》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取消设置监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作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持续关注新《公司法》及配套监管规则实施情况、《公司章程》修订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情况。我认为公司在贯彻落
实新法新规及制度方面,及时地对内部相关制度进行了自查、更新及落实,积极推动公司治理体系与最新监管要求同步,保障了公司规范运作。
(七)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聘任赵炜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军代先生、叶青荣先生、黄微先生、赵莉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蕾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陈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冯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提名胡健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周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我对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查,我认为:1、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2、审议事项程序合法。董事会对上述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
任职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2024年薪酬考核兑现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薪酬考核兑现方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在公司取薪董监事薪酬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管理层任期激励考核兑现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及副总经理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我认为相关议案内容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我对以上事项表示同意。
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全体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我和另外两位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可以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可能引致的风险或损失,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促进责任人合规履职,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5月实施了2024年度分红事宜。
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1月实施了本次分红事宜。
我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在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等的有关规定,我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任职期内,我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11月,根据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的相关规定,本人向公司提出申请辞去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2025年11月,本人在新任独董就任后正式离任,离任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最后,本人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
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航
2026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宋航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