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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羚锐制药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7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证券代码:600285公告编号:2024-004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3750股限制性股票。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鹏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3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7月5日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12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76.44万股,授予价格为4.7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7月2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3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372.06万股。

7、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8、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汤伟先生、王丹女士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00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

15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100%解除限售的条件而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锁

的129312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1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14名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100%解除限售的条件而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锁的

155688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1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75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

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3750股限制性股票。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17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13051850股,公司总股本将从567143992股减至567140242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68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实施时,如遇其他需要对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事项,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总金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3.68元/股,回购数量为3750股,拟回购资金总额为13800元。

三、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总股本将从567143992股减至

567140242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956760-3750395301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63187232563187232

股份合计567143992-3750567140242

注:公司最终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以实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的数量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律师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金额及资金

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的减少注册资本和股权注销登记等程序。

七、备查文件

1、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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